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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购房合同的事由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6

  在实践中,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只有在法定或者是是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房屋买卖的双方才能选择解除合同。那从法律的角度看,解除购房合同的事由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详情。

  一、解除购房合同的事由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以上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哪些情况能解除购房合同

  法定解除的情形一般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购房合同意味着购房行为无法继续下去,而这就可能会伤害到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引发纠纷。此时就有可能涉及到责任的追究了,不过在此之前,还是应该先了解清楚解除购房合同的事由具体是什么,否则的话也不知道该追究怎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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