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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合同案由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4

  无名合同是合同法规定一些特有合同名称之外的叫无名合同,一般来说,相对于有名合同而言,无名合同案由确定更为复杂,那么无名合同案由是怎样确定的?无名合同案由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呢?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无名合同的定义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无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的法律概念。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二、无名合同的范围

  无名合同不仅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且是“契约自由”的产物。无名合同的范围,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事活动的多样化而不断增加新的类型合同。尽管无名合同的主体多元,合同关系复杂,标的物广泛而不断充新,但对于常见的具有典型性意义的无名合同会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而被列举进法律明文之中,成为有名合同。因此,划定无名合同范围的界定标准,仍是法律未规定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全部合同。

  应当说明的是,中国经济合同法第8条在列举了9个有名合同之后又加了一句泛指性的用语“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对此含义的理解应从适用法律要求上去认识立法的本意,其目的是为了明确,只要符合经济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其他类型经济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应适用经济合同法。因此,在众多的其他经济合同中,只要法律未规定其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其仍属无名合同。

  三、无名合同案由原则

  (一)吸收原则

  以合同主要内容为主,吸收次要内容,确定符合合同关系基本特征的案由。如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集团大楼的建设工程,双方在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还设定了承包方为发包方提供30%建筑材料的条款。此合同中事实上存在着两个以上不同的合同内容,其主要内容应是承发包建筑工程,次要内容是购销建筑材料的约定。选择主要内容来确定案由,体现了合同的本质特征。其他条款虽属不同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他合同事项,其在整个合同中占次要位置,无需在案由中体现,但吸收不等于忽视其存在,在实体处理时应一并了结。

  (二)类推原则

  在混合合同中,无名合同内容包括了有名合同的内容,并且具备了有名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可比照相应的有名合同确定案由。类推原则是通用原则。但值得注意的是,类推必须把握合同关系的基本要件和本质特征,并且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最终经济目的。与可比照的有名合同最相类似,才可能类推以有名合同确定案由。类推原则的适用有利于预防裁判案件的任意性,防止发生在案件实体处理上与法律原则不相符的偏差。

  (三)结合原则

  由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合同,可以是有名合同,也可以是既有有名合同也有无名合同相结合的合同。其案由的确定,可采用结合原则即合同连接案由并列的方式确定。这是在审判实践中常用的“复合合同案由”原则。其优点在于维持了存在于无名合同中各有名合同的独立性;结合并列的新的案由不违背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的;对案件实体处理及适用何种法律上,起了引导作用。适用结合原则,并不排除无名合同中包括不能独立存在的其他有名合同的事项,但应注意对这些事项条款存在的关注,可以同时适用吸收原则一并处理。

  从以上资料的总结,无名合同在法法律上没有一个规范名称,但由于合同中也涉及到了经济交易活动,所以也同样适用于经济合同法。关于无名合同案由的确定,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原则:吸收原则、类推原则、结合原则,确定无名合同案由,是为了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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