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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审理金融债权纠纷案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08

  近年来,受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实体经济增速下滑,很多企业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倒闭,企业主避债外逃的情况时有发生,金融债权纠纷案件呈现出高发态势。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特别是金融借款案件和信用卡纠纷案件大量增加,从而造成法官疲于办案,案件数大量积压的情况。原有的案件审理机制和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调整和改进,以便快速审理,速判速裁,从而有效减少积案。下面,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立案环节

  改进立案工作,对金融债权纠纷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安排专门窗口和专业立案法官负责接收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材料,缩短案件审查时间,从而提高立案速度和效率。

  二、审理环节

  (一)改进和完善送达方式

  第一,建立一支专业送达队伍。现行的送达方式是谁承办谁送达与同庭室的其他工作人员配合送达相结合,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加上金融债权纠纷案件被告人数多且寻找困难的情况,往往造成办案法官疲于送达,旧有的送达模式已无法满足现状,因此,针对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建立一支专业的送达队伍,专门负责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第二、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该项规定的设置,为法院有效送达诉讼文书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实践中,金融机构与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忽视了约定发生纠纷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从而造成实际办案中,法院难以运用这一条规定进行送达,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地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向其提出法律意见,以求完善合同的制作,力求省高院的相关规定能够在实践中顺利实施。第三,对法定签收人范围进行有限度的扩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法定签收人的范围主要包括: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法定签收人为受送达人本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送达工作指南》中将自然人的法定签收人的范围扩大为“自然人受送达人同住的具有相当识别能力的人”。笔者认为可以对其进行进一步扩大,即自然人受送达人的近亲属,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债务人的近亲属往往知晓债务人的去向,有效的联系方式,将这部分人群纳入法定签收人的范围能将诉讼文书有效送达给债务人,从而提高送达效率。第四,采用电话方式送达。借鉴其他法院做法,采用电话方式送达,拓宽送达途径,提高送达效率。

  (二)建立专业的审判机制,提高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

  第一,专人专办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结合法院实际情况,建议抽调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官专办金融债权纠纷案件,同时安排两名法官及一名书记员协助办理。第二,加强业务培训。加大经费支持,多派法官外出学习和进修,努力培养专家型法官,以点带面,着力培育金融审判人才,推进和深化专业化审判。第三,遴选专家陪审员。为了金融专业审判的需要,立足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建议从金融机构的具有金融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中选任若干名为人民陪审员,优先安排到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合议庭中去,以适应金融案件专业化审判。

  (三)实施繁简分流机制,实现案件“精工锻造”和“流水作业”相结合

  第一,“流水作业”。对于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安排独任法官进行审判,从而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对于诉讼频率较高的金融债权纠纷案件,要总结规律,归纳要点,制作出类型化的案件文书模板,加强文书规范化制作水平,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提高效率。第二,“精工锻造”。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金融债权纠纷案件,通过组织专门的办案组,集中审判力量逐案攻破,力求将此类案件办成精品案件,同时注意总结经验,加强调研,为以后此类案件的处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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