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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16

  在生活中,很多人会遇到需要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撤销权是民法中规定的一项民事权利,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形成权。但因为我们平日对民事诉讼涉及不多,所以对知之甚少,很多人不清楚要如何行使撤销权。那么到底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呢?

  一、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

  合同法中规定了几种合同是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此种撤销权需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

  (二)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撤销权

  对于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此种撤销权只需私下行使即可,不需要通过诉讼。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也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四)遗嘱的撤销权

  遗嘱人可以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此种撤销权的行使私下进行即可,无需通过法院诉讼。

  (五)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此种撤销权的行使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两种途径皆可。

  (六)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分两种。1.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此为任意撤销权。2.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为法定撤销权。以上撤销的行使,通知对方即可。

  (七)业主的撤销权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八)股东的撤销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九)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未行使,或者明确表示自己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二、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程序是什么

  《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赠与撤销权的行使程序,这就造成了其行使方式和行使途径的随意性,加大其可操作的空间范围,也容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区分赠与撤销权行使的任意性、法定性或授权性而规范其行使的程序。

  1、任意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从理论上讲,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因其“任意性”而有更多的选择,既可采取明示方式也可采取默示方式,还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但是,为了维护赠与合同的严肃性,应对默示方式进行限定性适用,例如,对于到期未交付赠与物的行为,不能当然推定其为撤销的行为;对于交付期限届至之前赠与人有偿转让的行为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撤销或非撤销的行为,关键看赠与人是否具备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如果具备,则可推定其行使的是撤销权,如果不具备,则不能认定为撤销的行为,而应认定为预期违约行为。

  2、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由于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适用于不可任意撤销的合同,且其行使后果涉及赠与物的返还,所以,应明确其行使方式仅以明示方式或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排除默示方式的适用。

  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还是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从理论上讲,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既可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采取默示的方式,还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权利。关键还是要看赠与人是否具备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如果具备的话,就可以推定其行使的是撤销权,如果不具备,则不能认定为撤销的行为,而应认定为预期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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