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
1、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的,必须在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
2、 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的:
⑴ 如果其精神状态处于正常阶段,由其本人亲自参加诉讼;
⑵ 如果其精神状态处于不正常阶段,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
(一)作为被告应诉
应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应诉。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的,由法院指定一人代为诉讼。
(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配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又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否则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故其配偶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按照该规定,只有配偶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才能变更监护资格提起诉讼。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根据《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鉴定或省级以上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
四、离婚时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没有或明显减少,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属于《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因此,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