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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诉讼时效起算点

来源:原创   作者:沈秀珠  时间:2018-08-13

审理机构: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律师:沈秀珠 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2014年3月1日,沈某受聘于福建省晋江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任涂饰助手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5年7月3日,沈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福建省晋江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4000元。

代理思路: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

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体现的是按劳取酬原则,故,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就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沈某与福建省晋江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福建省晋江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应当向沈某支付双倍工资,故沈某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2月28日止,本案中,沈某于2015年7月3日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完全超过时效,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了沈某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28日合计7个月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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