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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福建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

来源:漳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沈秀珠  时间:2018-11-21

漳政办〔2012〕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贯彻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5日

关于《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贯彻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12年8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

(一)实行时间: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首次调整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起,以后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费率浮动标准和条件

费率浮动标准: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除一类企业缴费费率不再调整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两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向上浮动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向上浮动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向下浮动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向下浮动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费率向上浮动的条件:两年内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总额超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或者两年内有发生1-6级伤残的工伤事故以及工亡的,上浮费率一档,以后每两年考核调整一次,费率最高上浮不超过二档。

费率向下浮动的条件:连续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可向下浮动一档,以后每两年考核调整一次,最多可向下浮动两档。

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支付标准

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原渠道由用人单位支付。2011年1月1日起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外就医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转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参照《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管理办法>的通知》(漳财行〔2012〕1号)执行,即:辖区域以内每人每天15元,辖区域以外每人每天25元。

    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不含参保地辖区内)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计发。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随本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漳州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调整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二)工伤职工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

  工伤职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工伤职工提供的公共交通正式票据核销,每次就医核销一次往返交通费用。公共交通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乘坐飞机按规定等级的火车、轮船或汽车票的最高票价报销,如票价低于相应火车、轮船或汽车票价格的,据实报销;乘坐出租小汽车费用不得报销。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确因新接诊医院住院床位紧缺等因素,不能及时入院就诊的,给予在外地就医的院外等待住院期。院外等待住院期最长不超过7日,转外就医途中和院外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住宿费用每人每天不得超过90元,伙食补助费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转外就医途中和院外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住宿费标准的调整,随本统筹地区公务员因公出差住宿费的规定而调整,并按照本市其他人员限额的75%的标准执行。

三、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调整方法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我市应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一)2004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方法。2004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并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或死亡的企业工伤职工,目前仍然符合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漳州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月工资的60%,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比例计发。生活护理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漳州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月工资,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比例计发。以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从2012年1月起调整发放,但不列入2012年度的正常待遇调整范围。本次调整后低于原待遇的,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建立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正常调整机制。从2012年1月起,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随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增加部分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比例计发;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计发基数随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漳州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月工资的调整而调整,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比例计发,从公布的次月起执行,届时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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