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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约约定试用期,员工可依法索要赔偿金!

来源:原创   作者:沈秀珠  时间:2018-12-02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某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日,陈某入职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签订至2018年7月1日,其中约定试用期至2017年10月1日。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满月工资4500元。陈某于2018年11月10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2日至2017年10月1日工资差额1800元,以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5400元。

争议焦点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试用期工资该如何处理?

仲裁委员会裁决:

(1)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陈某2017年7月2日至2017年10月1日工资差额1800元;

(2)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5400元。

案例评析

1、用人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试用期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不超过2个月,却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且已经履行,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某食品有限公司应按照转正后的工资4500元为基数支付陈某赔偿金9000元,因某食品有限公司已支付了陈某3000元及工资差额600元,故应赔偿陈某5400元。

3、用人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某食品有限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低于试用期满工资的80%,即低于3600元,依据上述规定,某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陈某2017年7月2日至2017年10月1日工资差额1800元。

4、本案的温馨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陈某提出支付工资差额是有仲裁时效的,即要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年内提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自公司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劳动者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者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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