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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欠条”诉讼时效的两个批复

来源:网络   作者:沈秀珠  时间:2019-02-15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其全文内容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5]民二他字第35号》,其全文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条文理解:对于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要看先前的交易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

1、若约定有交易款的履行期限,如“货到付款”或双方约定货款于某时付清,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这种情况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应当适用最高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2、若未约定过交易款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最高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诉讼时效按20年计算。

3、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时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对于欠条到期后债务人承认债务,表示愿意还款的应视为新欠款的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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