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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来源:原创   作者:沈秀珠  时间:2019-07-24

申请人:李某,女,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周某,男,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签发人身保护令: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备注:如父母及姓名);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备注:明确住所具体地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事实与理由

主要陈述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综上,为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望尽快审查签发人身保护令。

此致

漳州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1、管辖法院: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条文依据: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3、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间: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4、人身保护令期限: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5、救济途径: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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