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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来源:原创   作者:沈秀珠  时间:2021-01-20


申请人:余** ,男,* 年 *月 *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漳州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一、撤销漳公芗(***)强字[20**]第000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二、 请求依法重新对申请人作出社区戒毒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所在的社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书》,被申请人依据《社区戒毒协议书》、《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证明》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所在的社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书》,何来申请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之谈,故社区出具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证明》不能成立,鉴此,被申请人依据社区戒毒协议书》、《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证明》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戒毒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并未提供申请人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证明材料,即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申请人极为不公平,也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和合法行政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故应依法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三、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明显证据不足,且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与三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这说明只有申请人通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吸毒成瘾”的条件下,被申请人才有权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前从未对申请人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就直接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显然缺乏关键证据而不能成立,且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前未经“吸毒成瘾”的法定程序的认定,程序严重违法,应撤销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四、申请人已无法被检测为吸毒成瘾,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对象为吸毒成瘾人员的法定条件。

1、《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从该规定可见,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对象只能是吸毒成瘾的人员。

2、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从申请人被抓获之日至2020年10月27日已有11天时间,远远超过《认定办法》所规定的“二十四小时内”与“七十二小时内”,显然申请人已无法被检测为吸毒成瘾,不符合《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象为“吸毒成瘾人员”法定条件的规定,故不具备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对象吸毒成瘾人员的法定条件,鉴此应依法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漳公芗(***)强字[20**]第000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缺乏关键证据支持,显然应当被撤销。申请人根据《禁毒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从程序正当原则和合法、合理行政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出发,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漳公芗(***)强字[20**]第000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漳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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