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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要约的法律知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15

  导读:合同要约在生活中并不罕见,只是我们缺乏没有辨认的能力。合同要约实际上是当事人的一方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要约的生效时间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应注意的是:


  (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2)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持续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间的,则在该期间内有效;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间的,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口头要约对方没有即时作出承诺的,要约便失效;书面要约的有效期间为合理期间。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要约包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这是指按法律明确规定为某种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来区别。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来区分。如果订约提议的内容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来区分。要约邀请大多数情况下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


  5、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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