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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告代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来源:原创   作者:沈秀珠  时间:2016-07-21

从诉讼主体等方面入手代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成功案例

【审理法院】:龙文区人民法院

【被告委托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  沈秀珠

【案情简介(原告诉求)】:原、被告签订了《某工程泥水外墙贴砖分项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对承包范围、工程造价、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无故拖延工期,导致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被告长期拖欠工人工资,原告作为分包方,在龙文区劳动局的调解下不得以代被告垫付工资223351元,原告合计支付和代垫的款项为524451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预付款209780.4元。

【案情法律分析】:1本案从诉的主体、诉的标的、诉讼请求看属于重复诉讼,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根据双方签订约定:“……乙方(被告工作的外墙贴砖班组)每个人进场必须与甲方签订劳务合同,否则,甲方不与确认其属项目部参与施工的人员……”,从该约定内容显示,被告只是外墙贴砖组的成员之一,其只是外墙贴砖组的代表,其他班组成员并未授权被告作为代表人参与本案诉讼,若将被告以班组代表人的名义列为本案被告,不但没有事实依据,而且违反法定程序。

3、原告主张被告拖延工期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原、被告双方签订规定:“项目部下达的各部位工期为绝对工期,必须按要求完成,符合验收标准。……”,因协议书约定涉案工程为绝对工期,但原告至今未告知被告项目部下达的各部位绝对工期的详细情况,故本案的工期起算点是无法明确的,况且,被原告至今也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告知义务,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建筑工序常识,被告所在班组欲完成外墙贴(瓷)砖分项任务,需在原告所属泥水班组先完成外墙粉刷、施工洞口封堵粉刷及作砖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否则,被告及其他班组成员是无法进行外墙贴(瓷)砖的。在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完全按照绝对工期进行施工的事实,其提出被告拖延工期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

4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前所述,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不按规范标准或业主、监理、项目部质量要求进行施工或无故拖延工期等事实,且被告提供的《流水账》收到的7笔款合计524451元,该款与被告提供的外墙结算确定的工程款524451元一致,同时该款与原告提供的证据四中的由被告出具收条金额一致,足以证实原告不存在支付预付款的情况。

【审判结果】: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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