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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是否享有合同撤销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4

  合同是商务活动中的必备品,但合同存在的忧患也很多。当签订合同的时候,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时,第三人是否享有合同的撤销权呢?且看下文分析。

  一、案情

  甲与乙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甲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屋并登记在乙名下,该房屋由乙占有、使用,2015年2月,乙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随后办理了过户登记,将由甲购买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了丙,甲得知该事之后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且丙明知该房屋实际属于自己所有,采取了欺骗手段,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乙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返还给甲。

  二、焦点

  在本案中,甲是否享有合同撤销权?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三、什么是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 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

  四、评析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乙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而甲并非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不享有该合同的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起诉,本案中甲非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故应当驳回甲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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