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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双重赔偿的案例

来源:原创   作者:沈秀珠  时间:2018-06-04

审理法院:芗城区人民法院

办 案 人:沈秀珠、杨清江律师

案例基本情况:

委托人王某和王小某的亲属王某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王某某的事故性质属工伤已经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法院认定为工伤,王某和王小某已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已从第三人处获得全部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委托人王某和王小某提起工伤待遇的仲裁请求,芗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但王某某所属用人单位漳州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待遇属重复赔偿不应支持。

办案思路及策略:

1、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两者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鉴此,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两者发生竞合时,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两者实行择一赔偿原则或者是差额互补原则时,工伤职工完全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这将有利于使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2、《社会保险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规定除医疗费外不能重复主张外,并未限制其他赔偿项目的重复主张。

裁判结果:1、原告漳州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王某某、王小某等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2、原告漳州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王小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58400元。

后漳州某公司提起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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