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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如何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来源:原创   作者:沈秀珠  时间:2018-08-29

【审理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沈秀珠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洪某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某配件加工厂 

20※年※月※日, 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确认结欠原告遥控器器材料款3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收执,被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没有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38000 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付逾期付款损失;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代理思路】:一、能否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二、如果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成立,该部分损失该如何计算。

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了遥控器材,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现本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理应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可见在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计算方法时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仍有法可依。
    关于逾期罚息利率标准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讨后又拒绝付款,恶意拖欠原告货款,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的标准计算原告方逾期付款损失为宜。

【裁判结果】: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3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肌肤之实际付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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